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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文积与被执行人苏文忠、苏君腾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积,刘辉煌,苏文忠,苏君腾,陈少榆,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博,连利隆,王晓静,苏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苏文积,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辉煌,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文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君腾,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少榆,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利隆,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文博,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连利隆,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静,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玉叶,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文忠、苏君腾、陈少榆、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博、连利隆、王晓静、苏玉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闽民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冯 勇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