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世琪,谈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谈佳,李世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渝(特别授权),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系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谈佳,女,1957年1月出生,回族,重庆琳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华康(特别授权),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世琪,女,1983年3月出生,回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谈佳(系被告之母,特别授权),女,1957年1月出生,回族,重���琳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谈佳、被告李世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