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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946号原告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上海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翁凯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建新、谢艳,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5号风神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春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文新、崔克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诉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