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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东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东生,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兆义,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东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喜中、雷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宝志、龚延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喜中、雷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及雷某甲、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项柏林,被告人潘东生及其辩护人张兆义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喜中、雷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现已审理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东生因怀疑妻子雷某乙与其连襟被害人王树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王树恒心生怨恨。2006年3月15日19时许,潘东生用雷某乙的手机号冒充雷某乙给王树恒发短信将王骗至家中,并与其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潘东生用尖刀将王树恒扎伤,致王树恒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潘东生于当晚逃至内蒙古阿荣旗,后以王强的假身份一直生活。2015年5月15日,潘东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潘东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丙、雷某丙、雷某乙、潘某甲等人证言,勘查检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东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东生辩称,被害人身上的伤是二人在抢刀过程中造成,当天给被害人发的短信息是其所发,其逃到内蒙古化名王强。其他没有辩解意见。辩护人张兆义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东生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虽只是怀疑,但仍是事出有因;案发当天,被告人潘东生用其妻子的手机号码给被害人发了许多内容不正常的短信,被害人收到短信后就不应该去被告人家,且当时天色已晚,被害人对此事的处理欠妥;被害人先持刀将被告人致伤,被告人夺刀后没有扔掉,继续与被害人厮打,致被害人受伤导致死亡,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易于改造。综上,对被告人潘东生应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东生因怀疑妻子雷某乙与其连襟被害人王树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用雷某乙的手机号冒充雷某乙给王树恒发短信,并于2006年3月15日19时许将王树恒骗至家中,并与其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潘东生用尖刀将王树恒扎伤,致被害人王树恒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潘东生于当晚潜逃,后至内蒙古阿荣旗以王强的假身份一直生活。2015年5月15日,潘东生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出国培训学校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潘东生供述与辩解我和王树恒是连襟,我和王树恒打仗的时间是2006年春天的时候晚上七八点钟,我现在也不知道把他打啥样。好像是上一天的晚上,我跟我媳妇雷某乙干仗了,我媳妇就回娘家了,她走的时候手机没拿走,那天晚上天都黑了,我拿她手机还是我手机记不清了,我上了她的网号,我看她的聊天了,她姐夫王树恒跟她聊天,王树恒说:“我想你了,凤。”我给回过去:“你想我干什么?”他又说:“你姐没在家,你来吧。”我回话说:“我不去。”他又回了说:“那我上你家去吧。”我说:“你来吧。”我俩再就没聊。我和他聊天的时候,他以为是我媳妇,因为我用她的网号聊的天。过了能有十五分钟到二十分钟,我就听到外边来人了。我看到他进我家院子里了,他走到距我家门三步远的时候,我一开门,看到是王树恒,我骂他:“X你妈,你真他妈来了。”我上去要打他。我当时手里没有拿什么,他看我激了,他一伸手,他到我家东边住人那屋外边的窗台上把刀拿起来了,他拿刀奔我来了,我就上去了,我看到他挺来气的,上我家还拿刀,我上去要打他,他拿刀抡了,他是右手拿刀,我上去用右手拽住他右侧的胳膊处的衣服,他往后拽刀,我又用左手掐住他拿刀右手的胳膊,他往前一捅,捅到我肚子上了,他捅了我一下,他又把刀拽了回去,接着拿刀往前捅我,我右手抓住他拿刀右手的手,左手抓住他拿刀的右手背,把刀尖对着他朝着他推,他说:“你他妈扎到我了。”我当时对着他肚子上边前胸的位置推的刀,当时具体扎到哪了,我不知道。他把刀撒开了,我就把刀抢下来了,我俩在抢刀的时候,上下左右来回推好几次,再扎没扎到他别的地方我不知道。我把刀抢下来了,我用右手拽住他领子上我大舅哥家说发信息的事去,他也扯我脖领子,我左手拿刀。他就跟我往出走,走到我家没有出大门,也就是我家门口的位置,就碰王三了。我在前边走,王三在后边跟着我。我就上我大舅哥雷某丙家去了,王三不让我去。这刀是在我手了还是王三抢去了,我就忘了。我上到雷某丙家,当时雷某丙和他儿子雷某丁在家了。我没等到他家屋就骂:“这是什么人家。”我还没有进屋的时候,雷某丁上来就用拳头打我脸上了,雷某丙也出来了,我就跑了。之后到内蒙古阿荣旗,以后也没有回来,跟家里也没有联系,我就在那打工了。我在大连打工学习,被你们公安人员抓到了。我没有特意扎王树恒,跟他抢刀的时候,扎没扎到他,我不知道。我没有打王树恒,他来我家的时候,我想打他,我看到他拿起刀来了,我就抢刀了。在事情发生的过程中,我不知道他受没受伤。我看到王树恒手里拿刀的时候,我俩三步多远,三四米这样。我看到王树恒拿刀还不躲的原因是那时候我生气了,他上我家还拿刀,我就上去抢了。我看到他来的时候,我手里啥也没拿。我打完仗以后没有找我儿子潘某甲。我离开家后到现在,也没和家人、亲属联系过,没人给我提供钱物和住所。当时离开家的时候是当天的半夜,晚上十一点多钟。我当时不知道王树恒的伤情怎么样。我离开家以后再也没有回过家,我不知道王树恒死的事。王树恒在案发当时到我家来的时候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我离开家不回来的原因,一个是因为打仗的事躲避,另一个原因是在外边挣钱活着自由。我跟王树恒抢刀的时候,两个手的手背被划伤了。王树恒拿刀跟我撕扯的过程中,我俩没说什么。我们拿刀撕扯的过程中也没有想到后果,当时是生气。上次我说错了,不是用QQ聊天,是用短信跟王树恒聊天。案发当晚是否有人跟我打过电话我忘了。当时,我没有看王树恒身上是否有伤,我扯他往我大舅哥家走,他走到老林家门口的时候,他不走了,我就走了。他倒在老林家门口地上了,我就上我大舅哥家去了。我们抢刀的时候,把我手划坏了,左手大拇指和食指的手背处被割到骨头了,右手手背和肚子处出血了,但伤的不深。我受伤的事别人不知道。肚子上的伤是抢刀的时候他捅的我,第一次讯问时候我没说肚子受伤,是因为当时匆忙、害怕,忘说了。我在逃这几年,办了个假身份证,身份叫王强,户口是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西二道街。(出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是我办的假身份。距现在能有四五年之前,我在阿荣旗那吉镇在大道上看到办证的电话,我就打电话,对方一个男的,我们在阿荣旗那吉镇的洪达市场跟前见面,交给他一千块钱,他告诉我到阿荣旗查巴奇派出所去照相办身份证,说叫王强。我就办理了身份证,以后又把户口迁到阿荣旗镇那吉镇了,这是正常迁的。庭审中供述,公安机关提取的短信是我发的,发了多少条不记得了,但内容都差不多。被害人身上的伤都是我造成的。(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丙、绰号王三)证言:我和潘东生、王树恒都是一个屯的,我和潘东生家还有亲属,我家住在潘东生家的前院。今天(2006年3月15日)晚上七点多钟,潘东生和王树恒打仗了。我到我家后院上厕所,看到潘东生跟王树恒从潘东生家出来,他俩相互拽着对方的衣服往外走。潘东生说:“走到大哥家去,你别跟我装犊子。”王树恒说:“咱俩是亲连襟,我到你家来是正常。”这样,他俩便走到院外来,我到跟前说:“谁呀?”王树恒说:“我是二姐夫,王树恒。”我问:“你俩咋的了?”他俩也没跟我说具体因为啥,相互拽着对方的衣服往雷某丙家走,过了村前的砖道,往雷某丙家走的那下坡处,潘东生一手拽住王树恒的肩部,一手举拳要打王树恒,我当时害怕他俩打仗,我便跟着了,看到潘东生手里拿着一把刀,当时是右手拿着,左手拽住王树恒的右肩部,我看潘东生拿的是刀,赶紧上前将刀抢下来,我便往雷某丙家跑,找雷某丙告诉打仗的事,让他拉仗。到下坡时,王树恒不往雷某丙家去,潘东生往下拽,不知啥时拿出的刀。刀是木柄,双刃,长约三十公分。我没注意到潘东生是否扎王树恒了,因为当时天黑,我当时和他们距离始终是一米多远。我抢下刀以后,刀让我揣到我兜里了,到雷某丙(家)时,我一直揣着了,现在也一直在我这。我抢下刀以后,他俩还是相互拽住对方,在那站着,我便往雷某丙家跑。我到雷某丙家跟雷某丙说:“你两个妹夫干起来了,都动刀了,刀让我抢下来了,快去看看吧!”雷某丙从炕上下来,这时,潘东生到雷某丙家拽住雷某丙说:“大哥,这事你管不管?”雷某丙说:“啥事啊?”潘东生说:“你四妹的事(指潘东生媳妇)。”雷某丙说:“这事,我不管。”潘东生往外拽雷某丙,雷某丙往潘东生脸上打了一拳,潘东生便倒了,雷某丙的儿子雷某丁从屋里出来踢了潘东生两脚,让我拉开了。潘东生起来招呼我往外走,我跟着回家了,回家以后,我把刀藏在我家了,潘东生也回家了。从雷某丙家回家的路上,没有看到王树恒。我从潘东生手抢刀的时候,当时天黑,看不清王树恒身上是否有伤或血迹。大约一周前,潘东生不知啥事把他媳妇打了,打的挺重,他媳妇上星期六上北京到她大姐那,他媳妇走那天,潘东生让我骑摩托驮他到市里,看他的存折,发现被支走四千,这几天他心情不好。今天下午,他在我家喝酒了,今天他帮我打苞米,下午两点半喝的酒,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一瓶啤酒,在我家睡觉到五点多钟便回家,看精神挺正常的。潘东生今晚的着装是上身浅灰色的棉烫绒夹克,黑裤子。他俩撕扯的时候没听到别的语言,我没看到王树恒在撕扯的时候拿什么。屯里叫我“王三”。他俩相互扯着对方的衣服往潘东生大舅哥雷某丙家的方向走。我害怕他俩再打起来,我就跟着,前后能有一米多、两米左右的距离,他俩还是相互扯住对方的衣服,走到原来张海霞门前的位置,我看到潘东生的手一扬,右手抬到肩部以上,我以为他要打王树恒,我借着灯光一看,他手里拿的是刀,他左手扯住王树恒的衣服,右手拿刀,我上去把刀抢下来了,我就跑雷某丙家去了。我没看到王树恒被扎的过程,之前,我也没有看到他拿刀。我不知道王树恒是什么时候被扎的,我当时离他俩也得两米左右,天也都黑了,他俩间的具体的动作,我不一定都能看清。我看到他俩互相扯对方了。我从潘东生手里抢下刀后,他俩还相互扯对方了,没有撒手。我看到他们两个的时候,没有注意他们有没有受伤。王树恒也没有和我说他受伤或被扎的话。我在雷某丙家看到潘东生没有看到他受伤。从雷某丙家出来追潘东生,也没有注意王树恒在哪,当时天黑了,我也看不到了。潘东生家东边是仓子,狗窝在他家住人的东屋的窗户下,狗没有好几年了,狗窝也没了。我外号王三,换二代身份证的时候,我名字整错了,身份证上写是王某丁。我把刀从潘东生手中抢下来,往雷某丙家跑的时候,王树恒没有倒地。潘东生和王树恒当时在苑学和家门前的砖道上,苑学和家门前的西边,离他家大门也就十米左右。我当时没有看到潘东生身上有伤,潘东生之后上雷某丙家,让雷某丙和他儿子把他打了,他鼻子让他俩给打出血了,没看到身上别的地方有血、没有看到他衣服上有血。我没有注意看他衣服是否有破损的地方。案发当时,我没有看到潘东生手上有伤,我把刀从他手中抢下来,他手上有血的话,应该是能整到我的手上和衣服上,我手上和衣服上都没有沾到血。当时我看他身体、行动都挺正常的,没有看到有受伤的情况,他也始终没跟我说过他受伤的话。我把刀从潘东生手中抢下后,没注意看刀上是否有血迹。我没有对刀进行擦拭。案发当晚,潘东生从雷某丙家离开后,我就追潘东生去了,在我屯刘老六家跟前撵上他的,潘东生说找潘某甲去。当时,潘某甲跟老阎家小卖店的姑娘处对象,我到小卖店屋找的潘某甲,我说:“你爸让你大舅给打了,你出去看看去。”潘某甲出来了见的他爸,我当时到一边去了,他俩在一起说什么,我不知道了。潘东生跟潘某甲说了一会儿话,我跟潘东生分开了,我回家了。他上哪去了,我不知道了,潘某甲又回小卖店了。在案发以前,潘东生和王树恒关系不怎么好。在案发前两、三年,就传潘东生媳妇跟王树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看到的是王树恒平时不经常去潘东生家。2.证人雷某丙证言:潘东生是我的妹夫,我不知道潘东生和王树恒打仗的事,是后来听王三说的,王三大名叫啥不知道,是潘东生的叔表姐夫。晚上七点多钟,我当时在我家看电视,这时王三进我家来,先没说话,停了一会说:“大哥,你起来吧,潘东生和王树恒干仗呢!在你家门前大道上,东生拿刀来的,让我抢下来了。”王三从兜里拿出一把刀。然后我下地拿鞋,王三同我刚出门,没迈出门槛,这时潘东生来了,一把把我拽住了说:“走,我朝你要人来了(要我妹妹雷某乙)。”我说:“你朝我要什么人,你俩打仗我没在家,我也不知道,再说她在哪你知道。”潘东生说:“你不说你管吗,我就向你要人。”用手一直拽着我,伸手要打我,我就打潘东生一拳,打在鼻子上了,潘东生被我打倒了,我又踢了他一脚。这时王三把我们拉开了。然后,王三把潘东生领走了。王三去我家的时候没说潘东生把王树恒打成啥样,就说潘东生拿刀去的,让王三抢下来了。刀是尖刀,单刃,木把长有三十公分。这刀一直在王三手里了。潘东生穿一件黑色羽绒服上衣,裤子没看清。潘东生是和我妹妹吵架了,是二月初吵的架,后来我妹妹去北京了。王树恒被害的当天晚上,我没看到潘东生身上有伤或血迹,衣服也挺正常的,没看有破损的地方。他上我家用手扯我,我清楚的看到他手上没有伤,要有血的话,我衣服上得有他留的血,他两只手肯定是没有伤。他去的时候,脸上没有血,我打他脸上一拳,好像是打到他鼻子上了,他鼻子出血了。但看到他是喝酒了。3.证人雷某丁证言:雷某丙是我父亲。当时天都黑了,大约是晚上七八点钟呢,我屯王三到我家进屋说:“潘东生跟王树恒打仗了,还动刀了,我们快去看看去。”我爸当时在炕上坐着呢,我爸赶紧穿鞋要往出走,潘东生就进屋了,他上来扯住我爸的脖领子,他让我爸把他媳妇找回来,我爸说:“你不知道她上哪去了吗?”他把我爸扯到外边去了,我爸就动手把潘东生打了,用手打他鼻子上了,他鼻子就出血了。当时,因为潘东生好像是没少喝酒,他倒在地上了,他起来了,要动手打我爸,我上来也把他打了。我当时踢他身上一脚,王三上来拉我,他起来就往出走,王三也走了。接着我四姑雷某乙就往我爸手机里打电话说:“潘东生和王树恒在下洼那干起来了,都动刀了,你们去看看去。”我跟我爸当时也不敢出去。我爸就给王树恒家人王某甲打电话说王树恒和潘东生在下洼子那打仗了,动刀了。过了得有二十分钟左右,我跟我爸往潘东生家那头走,走到苑学和家跟前时,我记得王树恒的弟弟王某戊还有王某甲他们也到那了,王树恒当时躺在大道上,我也没有到他身边,我听到王某戊喊王树恒,王树恒也没有反应。王三上我家的时候,手里是否拿刀我没有注意。潘东生上我家的时候手里没拿什么东西,我也没注意他身上是否有伤。我知道我四姑雷某乙上北京了。王树恒和潘东生平时关系还行,没有看出有什么矛盾。4.证人雷某乙证言:潘东生是我丈夫。我不知道他现在在哪。潘东生把王树恒扎死的事我当天就知道了。因为我之前同潘东生打架被我儿子潘某甲把我送到北京我大姐家。案发那天,我往130XXXX****打的电话,因为这卡是我的,我们没打仗之前潘东生就把这卡要去了,我打通后他接了,说:“喂,谁,说话说话。”听起来挺慌的,我说东生啊,这时潘东生不吱声,就听那头有人说:“你清醒不清醒。”我喊潘东生他不说话,我就把电话撂了。我又给潘东生打电话,我问:“东生你跟谁干仗了?”东生说:“我同你二姐夫(王树恒)干仗了,我给他扎坏了,你赶紧给你哥打电话吧,让他来看看,你明天赶紧回来看看。”然后给我哥打电话,我告诉我哥说东生同我二姐夫打仗了,给扎坏了,你出去看看啥样,我哥说知道了,然后就挂电话了。在这之后我和潘东生再也没联系过,打电话始终关机。公安机关出示的刀是我家的刀,我是在1998年开始在前郭县中心市场卖肉,潘东生从杀猪点拉肉往中心市场送。我在卖肉的时候,我使这把刀剔骨头了。他送肉时拿着这把刀,我家当时养狗,他用这把刀割送肉的边角废料拿回来喂狗。这把刀平时他哪都放,顺手得那放哪,没有具体放的地方。我家在案发时有狗窝,距门前一米半左右,有一个压水的浅水井,在井旁是狗窝。我跟王树恒在案发前有短信联系,以前,王树恒看一个藏头诗挺好的,内容好像是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的意思,我看着挺好的,我让他发给我。我看好玩,我是为了收藏才让他发给我的。我不会用手机QQ聊天,当时用短信,但还发不明白。我和王树恒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前潘东生也没有说过我和王树恒间有什么事。5.证人潘某甲证言:3月15日那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在我姑潘亚晶家吃完饭,我到我对象开的阎家副食店了,到那一直在那呆着了,大约晚上八点钟左右,当时,外边有我父亲潘东生的动静,我出来看,看到我爸潘东生在小卖店车边的道上。当时,我爸潘东生跟我姑父王三在一起,我当时便过去了,我看到我爸脸上有血,王三跟我说:“这是雷某丁和你大舅打的,拉都没拉住。”然后,我爸跟我说:“你在家注意点,爸走了。以后自己照顾好自己。”再也没说别的,他往西屯外走了。然后我跟王三往东,也就是屯里走。王三拽住我,害怕找我大舅,接着我到我姑潘亚晶也就是王三家,我看到王三从兜里拿出一把尖刀,放到他家猪圈上边了,接着我到我对象阎某某家,呆到晚上九点多钟,我大姑父家我姐夫张某甲找我说:“你爸跟人家吵吵了,快点看看。”我就出来了。我事后听说我爸跟我二姨夫王树恒打仗了。案发后我没有使用交通工具送我爸潘东生,我也没有为我爸准备逃跑的钱物资助,我也没为我爸提供隐藏的场所,案发后我也没和我爸联系过,案发当天我没借过秦某某的摩托车。案发当晚,我在阎某某超市附近看到我父亲潘东生的时候,我没有给潘东生钱物资助。当时天挺黑的,我记得他的脸上有血,我记不清是王三还是我父亲说跟我大舅打仗了,我没有注意我父亲潘东生身上别的地方是否受伤,衣物是否有破损。案发以前,我父亲潘东生和王树恒关系挺好的,王树恒也经常到我家去溜达。6.证人秦某某证言:案发当天晚上六点多钟大约七点钟左右,我骑摩托车到阎家卖店买烟,看到潘某甲跟他对象闫金平都在小卖店。大约八点钟左右的时候,潘东生在卖店外边招呼潘某甲,潘某甲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看到潘东生满脸是血,一条腿好像是瘸了,潘某甲跟潘东生走到道上,我在小卖店的门口,当时也不知道潘某甲跟潘东生说什么,潘某甲回头找我说:“借你摩托车使使。”我摩托车挺新的,我舍不得我不借,潘某甲挺着急的到我手里抢摩托车的钥匙,我把车钥匙给他,我便进到卖店屋里了。等了大约二分钟,潘东进屋了,把车钥匙给我送回来了。潘某甲给没给潘东生钱物我没注意,潘某甲借我摩托车说要到鲜丰去一趟,后来为什么又不借了我不清楚。7.证人王某甲证言:王树恒是我父亲。2006年3月15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前郭呢,我舅雷某丙给我打来电话:“你爸让你四姨夫潘东生给扎了,现在在苑学和家的门前躺着。”我接到我舅雷某丙电话以后,我把我爸被扎的事告诉我妈,我妈当时在我叔王某戊家,我当时在前郭打车往家走,直接到苑学和家的门前,当时我叔王某戊和我舅雷某丙都在那,我爸当时躺在大道上,头下枕捆稻草,衣服的前侧的血湿透了,当时看已经是死了,我们把我爸抬到我打的那台出租车上,拉到市人民医院,到那医生说已经死了。我爸和潘东生没啥矛盾,他也不经常去潘东生家,他不好溜达。8.证人雷某甲证言:王树恒是我丈夫。2006年3月15日晚,吃完晚饭,当时是晚上六、七点钟的时候,我当时在我公公家也就是王某戊家,我在那接到我儿子王某甲给我打的电话,王某甲说:“你看我爸在没在家,我大舅给我打电话说我爸跟我四姨夫打仗了,我爸被我四姨夫扎了。”当时,王某戊在家,也听到这事了,我往出跑,我就往雷某丙家的方向跑,我也想问我哥是咋回事,跑到苑学和家门前那,看到王树恒在道边躺着呢,我记得是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躺在地上,当时,看到他手上有血,我看到他脖子那也有被划的印,我当时喊他,他一点反应都没有。我最先到那的,道边是稻垛,我就拿了一捆稻草给他枕到脑袋下了,王某戊、王某甲他们陆续都来了,王某戊和王某甲他们把王树恒整车拉医院去了,我也到市人民医院了,王树恒已经死了。我看到王树恒的胸前是血。我最先看到王树恒躺在道上时,当时天黑,他穿的棉袄,我当时没有注意他的前胸部有没有血,我就注意捂支他上边了,我当时按他脖筋那,一点跳动都没有了。我是最先到王树恒躺的地方,现场再没有别的人了。当天晚上我吃完晚饭后,我到王某戊家不到一小时,就接到王某甲的这个电话。我离开家的时候,王树恒自己在家呢,他没什么反常的情况。我们家和潘东生家平时不是太来往,没有矛盾。9.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与雷某甲证明一致,案发当晚王某甲告知其王树恒被扎伤,其赶到现场王树恒已死亡,心口窝部被扎一刀,右大腿和右手也有刀伤。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和家人去苑学和家门前发现其父亲王树恒已死亡,看到脖子上有血。11.证人雷某戊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与王树恒亲属去现场发现王树恒已死亡,看到脖子左侧有刀划的伤。12.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接到雷某丙家的电话以后,其往潘东生的手机130XXXX****打电话,潘东生说因为短信的事,跟王树恒吵吵,打起来了,把王树恒扎了,可能够呛。让其到屯下洼那看看王树恒死没死。其未到下洼那看王树恒,潘东生也再未联系其。13.证人潘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潘东生在其家中喝酒了,晚上潘东生给其打电话让其以后照顾孩子,经管家。1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其老丈人付某某家听说潘东生跟人打仗了,具体情况记不清了。15.证人伊某某证言证明:潘东生是其四姨雷某乙的丈夫。案发当天,潘东生给其打电话让雷某乙回家。其将此事告诉雷某乙。当晚回家后听说,潘东生给王树恒扎了。1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与潘东生家住过邻居,案发当晚,没有听到潘东生家有争吵声。平时也不注意王树恒是否经常到潘东生家来。17.证人阎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没看到潘东生到其家开的副食店。18.证人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证言分别证明:案发之后,与潘东生无联系。19.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其是公安局查巴奇派出所治安民警,出示的名为王强的户口底卡是其补录的,具体怎么补录的记不清了。20.证人那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内蒙古阿荣旗查巴奇乡民族村的村主任,公安机关出示的叫王强的户口底卡,其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没有在民族村住过。补录户口审批表签字是其所签,但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没有人说过有人因犯罪在逃,帮助造虚假身份补录户口。(三)物证木把尖刀一把、工作牌(姓名王强)一个。(四)鉴定意见1.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树恒的受伤情况及死亡原因。(1)尸表检验:头面部:黑发,发长6.0CM。头皮未见外伤,按压颅骨未触及凹陷,双眼结膜苍白,无异常出血点,双瞳孔等度散大,直径0.6CM,鼻无外伤,鼻骨未触及骨折,口唇紫绀,牙齿无松动及脱落,口鼻腔内无异常分泌物,右颧弓处有一0.5cm×0.2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下颌有一1.0cm×0.2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双耳无外伤,双外耳道无出血。颈部:左颈部有一1.0cm×0.2cm、2.0cm×0.1cm表浅划痕。胸腹部:肋弓上1.0cm偏左有一上下走行3.0cm×0.8cm创口,边缘整齐,上创角钝,下创角锐。四肢:左手大鱼际处有一1.7cm×0.2cm创口,深达皮下,左大腿上段内侧有一1.0cm×0.3cm创口,深达肌层,四肢骨未触及骨折。(2)解剖检验:左侧胸腔内有大量暗红色不凝血,心包膜有一2.5cm破裂口,剪开心包膜见心包膜内大量暗红色不凝血及凝血块,右心室有一2.5cm破裂口。(3)鉴定意见:死者王树恒符合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2.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尖刀上未发现人血。(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共同证明:现场位于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粮窝屯苑学和家南侧的土路上。中心现场位于苑学和家院门所对的土路的南侧。地面有践踏痕迹。中心现场南侧为一粪堆。苑学和家院门东侧为一稻草垛。(六)书证1.破案经过证明:2006年3月15日20时许,前郭县公安局接到前郭镇粮窝村居民王某戊的报警称,当晚王某戊的哥哥王树恒在粮窝村被其连襟潘东生扎死,潘东生已不知去向。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组织对潘东生抓捕,潘东生已于当晚逃跑,去向不明,前郭县公安局对潘东生上网追逃。2015年5月份,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经过工作发现户籍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建设街二道路84号,身份证号×××的王强跟潘东生的容貌相像,经我队人员工作发现其是潘东生的可能性极大,我队人员于2015年5月15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出国人员培训学校查找到王强,经查此人就是潘东生,我队侦查人员将其抓获。2.提取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明:木柄尖刀一把,长约30厘米,为前郭县粮窝村“3.15”案中,潘东生在苑建家大门前道上时所持凶器,后被王某丙夺下,作为物证,依法从王某丙处将该尖刀提取。3.指认现场笔录证明:潘东生引领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侦查员到前郭镇粮窝村其家中院内,其指认与王树恒在院内发生撕扯及扎王树恒的位置,并引领侦查人员到粮窝村阚连国、苑学和门前下洼处的道上指认王树恒躺倒的位置,由于距案发时间较长,潘东生家中院内结构和下洼道附近的周围环境有所变化,潘东生的指认过程,侦查人员进行全程的录像。4.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死者王树恒身上提取的银灰色天时达手机(手机号138XXXX****)中提取如下短信:(1)我昨天就回来了,我们开心快乐拉,他打麻将不会回来,你来走后门,马上。日期:3月15日19:07,来自:130XXXX****。(2)你来,快来。日期:3月15日18:44,来自:130XXXX****。(3)他打麻将去了,潘某甲玩去了,你马上来。日期:3月15日18:42,来自:130XXXX****。(4)我几点到你家呀。日期:3月15日18:39,来自:130XXXX****。(5)我现在心里很苦,你说该怎么办,日期:3月15日18:23,来自:130XXXX****。(6)别装屁,说过话都是假的。日期:3月15日8:53,来自:130XXXX****。(7)我回来了,在街里见你有话和你说,回信息。日期:3月15日8:27,来自:130XXXX****。5.通话详单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在通讯部门调取了130XXXXXXXX号码和138XXXXXXXX号码从2006年2月28日至2006年3月15日的联系记录。130XXXXXXXX号码和138XXXXXXXX号码在2006年3月14日晚20:30至2006年3月15日19:21有短信息联系,其余时间均无联系。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入所健康检查表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分别证明:潘东生的身份信息,符合羁押条件;潘东生的现实表现为,2006年3月15日该人在前郭县粮窝村王树恒家因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后,该人将王树恒扎伤后逃走,案发后该人一直在逃,未发现有其他前科劣迹行为;王强的身份信息;王强的现实表现为,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劣迹行为。7.阿荣旗公安局补录户口审批表复印件及提交证据清单证明:王某己在内蒙古阿荣旗查巴奇派出所向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补录户口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补录户口审批表载明,王强,男,汉族,户口所在地查巴奇乡民族村,身份证号×××,落户理由为遗漏。村意见、责任区民警核实意见、派出所领导意见、基层基础办公室意见均为同意落户。8.照片证明:潘东生展示其手部、腹部伤情的照片,潘东生家现在房子的照片。9.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潘东生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80元、姓名为王强的工作牌一个;后返还潘某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80元。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潘东生供认了案件的起因、作案工具、扎刺的部位、造成的后果及案发当天畏罪潜逃至内蒙古,以王强姓名化名生活至今的事实;证人王某丁证言佐证了潘东生手持尖刀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厮打的经过及潘东生在雷某丙家被打后潜逃的事实;证人雷某丙、雷某丁证言证实潘东生到其家中未发现其身上有伤或血迹,雷某丙、雷某丁分别将潘东生殴打,潘东生鼻子出血的事实;证人王某甲、雷某甲、王某戊、王某乙、雷某戊证言证实听说潘东生把王树恒扎伤,到现场时王树恒的受伤部位及已经死亡的事实;证人雷某乙、付某某、潘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前后与潘东生的通话情况;证人潘某甲、秦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后见到潘东生的情况;证人王某己、那某某证言及补录户口审批表证实补录姓名为王强的户口的情况;其他证人证实案件相关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死亡现场情况,与被告人潘东生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王树恒的死亡地点相符,潘东生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的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及死亡原因与物证尖刀的特征相符,与被害人潘东生供认的扎刺部位及证人证言证实的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相吻合;提取笔录及短信内容、通话记录证实了案发的起因情况,与被告人潘东生供述的冒用雷某乙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联系的事实印证。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证实被告人潘东生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树恒,致其死亡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喜中、雷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人潘东生的弟弟潘某丙、二姐夫吴景生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书,潘某丙、吴景生代潘东生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十万元整,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收据,该款已交付。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出具了谅解书,对潘东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潘东生及相关人员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对潘东生从轻处罚。同时,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潘东生的附带民事告诉,经本院审查,已另行裁定准许撤诉。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此事的处理欠妥,事出有因,先持刀将被告人致伤,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潘东生的辩解外,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此事的处理及持刀将被告人致伤的事实,且证人雷某乙否认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证人王某丁、雷某丙、雷某丁、潘某庚证实案发后,没有看到潘东生受伤、出血或衣服破损,故无法认定被害人处理欠妥和防卫过当的事实。故对其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易于改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潘东生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东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潘东生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东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东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始至2028年5月15日止。)二、作案工具尖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