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维卡与深圳市美泰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维卡,深圳市美泰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维卡委托代理人初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泰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希凡,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霞,董事长。上诉人刘维卡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泰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维卡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维卡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泰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维卡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3元(已由上诉人刘维卡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76.5,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刘维卡277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许莹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