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艳国诉许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国,许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21-1号原告孙艳国,男,被告许凤明,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冀0828民初22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和解,需要解除对被告许凤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砖厂拆除费人民币7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凤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砖厂拆除费人民币7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