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继勇与孙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勇,孙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01号原告:陈继勇,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勇与被告孙磊债权纠纷一案中,陈继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孙磊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陈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磊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