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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欣、陈甜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欣,陈甜甜,曲广委,徐园媛,曲振波,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775号申请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现,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炉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欣,农民。被执行人陈甜甜,农民。被执行人曲广委,农民。被执行人徐园媛,农民。被执行人曲振波,农民。被执行人郝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欣、陈甜甜、曲广委、徐园媛、曲振波、郝凤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价值13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欣所有的在银行存款1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