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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白岁世、白玉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白岁世,白玉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75号原告王永强,男,生于1983年10月25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天华小区12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白岁世,男,生于1960年8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18号楼3单元332号。被告白玉艳,女,生于1986年1月19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18号楼3单元33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白岁世、白玉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王永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退还原告王永强150元。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