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白岁世、白玉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白岁世,白玉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75号原告王永强,男,生于1983年10月25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天华小区12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白岁世,男,生于1960年8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18号楼3单元332号。被告白玉艳,女,生于1986年1月19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18号楼3单元33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白岁世、白玉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王永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退还原告王永强150元。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