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与张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全兴路西联通公司南。法定代表人赵燕丽。委托代理人田瑞峰,业务。被告张某。原告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张某分几次到我公司为其所经营的万全海鲜楼做广告,共欠广告费4420元,2014年3月19日写下欠条。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广告费44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经营万全海鲜楼饭店,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12月28日期间,分14次在原告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出版的《方圆资讯报》上刊登广告。2014年3月19日,被告张某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方圆资讯广告费4420元,张某”。后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广告费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欠条及报样证实。予以认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限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表明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享有向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权利,被告应负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方圆资讯有限公司欠款442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锦审 判 员 孙明亮代理审判员 刘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