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92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501063728。被告:刘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507107437。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庭前申请撤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 雪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