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治海与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海,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24号原告王治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宇,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海与被告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因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