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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腾与李树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腾,李树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2421号原告:赵腾。委托代理人:王彦考,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海。地址:辛集市西华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委托代理人:李计成,公司职员。原告赵腾与被告李树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腾的委托代理人王彦考、被告李树松、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赵嘉乐诉称,2015年7月16日15时10分,被告李树松驾驶冀XXXX**小型轿车从尚都小区门口出来由东向南转弯时,与沿教育路由南向北行驶王温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温戳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赵腾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18132015508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树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温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腾无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1.医药费428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3天×100元/天=3300元。3.营养费1000元。4.误工费3500元/月×2个月=7000元。5.护理费,护理人赵妥,3000元/月÷30天×33天=3300元,出院后护理一个月3000元。6.交通费1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树松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的部分依据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被告李树松辩称,我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保险有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5时10分,被告李树松驾驶冀XXXX**小型轿车从尚都小区门口出来由东向南转弯时,与沿教育路由南向北行驶王温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温戳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赵腾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18132015508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树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温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腾无责任。被告李树松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及不计免赔。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18132015508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辛集市第一医院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病历、诊断证明、原告误工证明和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护理人的误工证明和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辛集市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药费票据、用药清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的票据药费总数应该是4289元。伙食补助费同意按石家庄市2015年4号文件60元/天计算33天。营养费不应考虑,因为营养费在诊断证明和病历上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告的误工标准医疗跟踪的时候是100元/天,住院33天同意给付40天。护理费同意原告的护理标准100元/天,按33天计算。交通费没有票据不支持。被告李树松的质证意见为: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辛公交认字第1301813201550888号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责任划分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赵腾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腾要求的医疗费应为4317.27元,8元的病历取证费不予支持;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40天为宜;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33天;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支持;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4317.2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3天=3300元;3、误工费100元/天×40天=4000元;4、护理费100元/天×33天=3300元。以上共计14917元。被告李树松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还造成王温戳受伤,其医疗费为4144.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赵腾6064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赵腾误工费、护理费73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赵腾[(4317元+3300元)-6064元]×70%=1087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赵腾14451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的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腾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4451元。(卡号附后)二、驳回原告赵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李树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