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苏亮、梁建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亮,梁建宝,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苏亮,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梁建宝,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利民路都市。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利民路都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建宝、王丽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