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陈驾守、罗春燕、陈延辉、陈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驾守,罗春燕,陈延辉,陈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3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告陈驾守,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罗春燕,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延辉,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金芳,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陈驾守、罗春燕、陈延辉、陈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静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