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8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木英、钱爱梅、袁海林、杭桂珍与被申请人南京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桂珍,袁海林,孙木英,钱爱梅,南京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4-1号申请人杭桂珍,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袁海林,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孙木英,女,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钱爱梅,女,1979年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北漪路12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协商达成协议,故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解除查封。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南京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标的35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