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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剑与杨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成,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刘忠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长乐公路9.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闻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成与被告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保全费1,232.00元,由原告刘忠成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