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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景和与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和,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5民初100号原告王景和,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云,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和诉被告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景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