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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耿俊胜、耿联斌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耿俊胜,耿联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65-1号原告:XXX,男被告:耿俊胜,男被告:耿联斌,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一楼。代表人:张京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耿俊胜、耿联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耿俊胜驾驶、登记在被告耿联斌名下的晋******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耿俊胜驾驶、登记在被告耿联斌名下的晋******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