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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而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