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家兴、项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家兴,项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39号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明。被告:朱家兴。被告:项玲。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家兴、项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