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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小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平,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7号申请人张小平,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金龙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黎明,职务不详。申请人张小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发生合伙协议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25000000元。案外人张雄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4号名义层2层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平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张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4号名义层2层房屋(房产证号:103房地证2013字第044044号),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小平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芮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