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蒲正江、曾振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正江,曾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蒲正江,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曹烈锋,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振兴,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蒲正江与被执行人曾振兴侵权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1232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23元,上述款项合计51984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振兴的银行存款519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远源二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