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文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李文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财保2-1号申请人:李健,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7213。被申请人:李文汉,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219。申请人李健与被申请人李文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文汉名下位于高州市文笔四区的房屋及土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高州字第××号,土地证号:高府国用第××号】进行查封保全。案外人郭宁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高州市府前北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防止查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对案外人郭宁提供作为担保的位于高州市府前北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并予以查封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文汉名下位于高州市文笔四区的房屋及土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高州字第××号,土地证号:高府国用第××号】进行查封保全。二、对案外人郭宁提供作为担保的位于高州市府前北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进行查封保全。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在被申请人和案外人名下的,由其各自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等,维持原状待后处理。上述房屋及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健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雪梅审 判 员 苏永平人民陪审员 刘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