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94号原告梁某,城镇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