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长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46号罪犯刘长红,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了(2005)哈刑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长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240.10元。2005年11月1日入监服刑。2008年1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4月2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红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