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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立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蓄电池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蓄电池厂,陈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立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扶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辉,董事长。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蓄电池厂,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头村。法定代表人:李玉辉。上诉人:李玉辉,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陈杏群,女,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蓄电池厂、李玉辉、陈杏群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立民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认定清远市励燊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行属于司法拍卖行为,非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当事人众多,纠纷持续时间长,涉及标的额大,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载定,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清远市励燊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进行拍卖,属于司法拍卖行为,非普通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有添审 判 员  曾文东代理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思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