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苑新军与殷锡海、王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新军,殷锡海,王志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576号原告苑新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苗清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锡海,居民。被告王志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新军诉被告殷锡海、王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苑新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锡海、王志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新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新军撤回对被告殷锡海、王志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5元,减半收取5877.5元,由原告苑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