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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苑新军与殷锡海、王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新军,殷锡海,王志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576号原告苑新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苗清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锡海,居民。被告王志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新军诉被告殷锡海、王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苑新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锡海、王志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新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新军撤回对被告殷锡海、王志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5元,减半收取5877.5元,由原告苑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