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字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与郑南能、郑育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郑南能,郑育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字274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中国水暖城(二期)2幢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8808-0。代表人陈小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尾燕,该支行员工。被告郑南能,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育泉,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与被告郑南能、郑育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振坦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