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65号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光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