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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65号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光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