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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孙玲张海宾张月玲山东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孙玲张海宾张月玲山东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被执行人孙玲张海宾张月玲山东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玲张海宾张月玲山东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林权,执限内无法执结,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