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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6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星鑫诉被告刘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星鑫,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6912号原告冯星鑫,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刘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星鑫诉被告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星鑫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星鑫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星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为251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冯星鑫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