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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银锁与曹存勇、卢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锁,曹存勇,卢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锁,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曹存勇,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建立,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银锁与被执行人曹存勇、卢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存勇、卢建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申请人李银锁借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建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建立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