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马永金与傅恒平、庄文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金,傅恒平,庄文双,王京富,曹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金。被执行人傅恒平。被执行人庄文双。被执行人王京富。被执行人曹冬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傅恒平、庄文双、王京富、曹冬玲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二、查封期限为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