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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马永金与傅恒平、庄文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金,傅恒平,庄文双,王京富,曹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金。被执行人傅恒平。被执行人庄文双。被执行人王京富。被执行人曹冬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傅恒平、庄文双、王京富、曹冬玲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二、查封期限为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