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伟亮与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亮,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2号原告:朱伟亮。被告: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仁富。原告朱伟亮为与被告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伟亮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亮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伟亮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