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福刚诉马德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刚,马德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福刚,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马德礼,男,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原告王福刚诉被告马德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刚诉称:其在古县旧县镇西庄村贾坡后洼的承包地与被告的承包地相邻,历史上具有通行的道路。2014年,被告将道路开荒种地,造成其无法通行,无法正常耕作。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让出道路。另外,被告侵占其土地,经村委会调解,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元,后被告支付1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付。要求判令被告让出侵占的通行道路,支付剩余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德礼辩称:其并无侵占原告的道路通行,不存在让出。双方争议的道路,原来就有,但只能保证人的通行,大约在1997年左右,其买下三轮车后对道路进行了加宽,后于2013年,雇佣铲车加宽了该条道路,该条道路是荒地,原告对道路的加宽并无投入,其同意原告方人可以通行,但机械不可以。其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元是经村委会调解,赔偿给原告无法耕种的0.2亩承包地10年的损失,但被告现在仍然种着该0.2亩承包地。因此不存在损失,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古县旧县镇西庄村人,双方位于该村贾坡后洼的承包地相邻。双方争议的通行道路,历史上就有。后经被告多次加宽,现由被告通行并耕种。2013年,被告拓宽整地时,将其承包地的后垅,原告承包地的前垅土层挖走一部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地垅太齐,耕种危险,后经村委会相关人员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给付1000元后,剩余部分,至今未付。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古县旧县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的承包地相邻,原告机械道路通行权的主张,由于该道路为历史形成,且并未相关产权登记,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予支持,同时考虑被告拓宽该道路有一定的付出,且该条道路原、被告均要通行,原告应酌情给付被告补偿款500元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土地损失,由于双方经村委会已达成协议,被告辩解该赔偿款是原告0.2亩承包地10年不能耕种的补偿,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剔除其应支付被告的道路拓宽补偿款500元,被告应再给付其土地损失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德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不得妨碍原告王福刚正常的机械道路通行权。二、被告马德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福刚承包地损失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德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新荣代理审判员 闫 晓 峰人民陪审员 安 玉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海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