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长胜与陈福贵、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胜,陈福贵,赵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朱长胜,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被告:陈福贵,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第三人:赵杰,女,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胜诉被告陈福贵、第三人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晓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