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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长胜与陈福贵、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胜,陈福贵,赵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朱长胜,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被告:陈福贵,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第三人:赵杰,女,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胜诉被告陈福贵、第三人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晓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