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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孔令华与杨瑞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华,杨瑞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241号原告孔令华。委托代理人范清海。被告杨瑞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华诉被告杨瑞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病情需要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华撤回对被告杨瑞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孔令华负担。审判员  郭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昱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