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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徐阳与刘宝、徐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刘宝,徐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徐阳。委托代理人徐耀斌,系原告父亲。被告刘宝。被告徐宜涛。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阳诉被告刘宝、徐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