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仁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仁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春太被执行人山东仁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海)市监药案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东亚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戚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信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