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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峨边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执行冉云申请执行张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云,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峨边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冉云,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莉,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冉云申请执行张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已履行完毕(2011)峨边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即被告张莉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月支付冉欣玥500.00元抚养费共计60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峨边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即被告张莉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月支付冉欣玥500.00元抚养费共计6000.00元及利息390.00元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