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先财与被告罗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财,罗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第131号原告徐先财,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罗晓波,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案外人姜文彬,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财与被告罗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晓波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先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罗晓波坐落于沿滩区X社区远达.龙湖郡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自房权证XX字第X**号)的房屋予以扣押三年,扣押期间由被告罗晓波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二、对案外人姜文彬所有的川C**小型越野客车予以冻结两年,冻结期间由案外人姜文彬保管使用,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等。本裁定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扣押期限,应在裁定扣押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