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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史某某非法吸收公��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甲,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库尔勒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某甲,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巴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李某甲(另案处理)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新疆天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史某甲从李某甲处接管该公司后,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于2014年4月21日至同年6月23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笔共计624.503万元出借给洛阳市承宇吉祥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珠宝)用于经营使用。案发后所吸收资金已全部清退给各出借人。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2450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史某甲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及时清退所吸收的全部资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在法定刑范围内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史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定性不持异议,但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史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笔,金额6245030元的犯罪金额有误。辩护人认为史某甲与天亿���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是2014年6月11日交接的,应按该时间点界定李某甲与史某甲的法律责任的分界点,该日期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由李某甲承担。故史某甲只涉嫌18笔,金额为1410000元。二、史某甲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1、其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其不知行为是犯法,其在进入天亿公司到接手公司业务,公司的经营方式没有实质性改变,其不是专业法律人,不知道触犯刑律,其主观违法性轻,社会危害性小;3、案发后被告人史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三、根据最高法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第6、7条,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李某甲(另案处理)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库尔��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新疆天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2014年4月21日至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史某甲从李某甲处接管该公司后,以月息1.2%到1.5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向放款人出具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6245030元。被告人史某甲将吸收的资金放贷给洛阳市承宇吉祥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珠宝)用于经营使用,以向借贷人收取佣金(0.3%)的方式赚取利润。案发后所吸收资金已全部退给各出借人。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2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天亿公司在库尔勒市成立,经营期间以月息1.2%-1.5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非法吸收存款1859.9万元。(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史某甲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到案经过证实,经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部署,对疆内豫籍投资担保公司检查。2014年6月2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按上级公安机关指挥对天亿公司依法搜查,搜查过程中搜查出借款合同,发现史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史某甲在办公室内抓获。(4)银行明细证实,李某甲兴业银行卡号为622908513297689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支付利息的业务往来情况。史某甲兴业银行卡号为622908513299402319,开户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支付利息的业务往来情况,其发生第一笔非法吸存业务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可以确定李某甲与史某甲对公司业务的正式交接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5)马某甲提交的民间借贷业务明细表及退款明细表证实,天亿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详细情况及证明现已退还出借人所有款项。(6)搜查及扣押笔录证实,2014年6月2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天亿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出工商营业资料、天亿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合同九十份(史某甲经理)、借款合同一百份(李某甲法人)、天亿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并对物品实施扣押。(7)工商营业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天亿公司经营范围商业、工业、农业投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甲。吉祥珠宝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某甲。(8)协议证实,新疆天亿公司原法人李某甲与现负责人史某甲双方协商于2014年6月11日达成协议,天亿公司截止该日期后所有经营业务与原法人李某甲无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李某甲证言证实,天亿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与营业执照一致。2014年6月11日公司要变更法人,我撤资了,现在注册资本金一千万元,股东罗某甲。我用罗某甲的身份证办的股东手续,他没有出资。��们只有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别的手续,也没有向金融机构办申请。天亿公司现在的业务属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过政府审批才可以营业。我们公司印有宣传册,面向社会宣传到公司投资有一定的收益,并且承诺钱收不回来,由公司赔付,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投资的金额及时间长短计算收益。借款2-9万元,三个月的收益为1.2%,六个月的收益为1.25%,一年收益为1.3%;借款10-29万元,三个月收益为1.3%,六个月收益为1.35%,一年收益为1.4‰;借款50万元以上,三个月收益为1.5%,六个月收益为1.52%,一年收益为1.55%。客户到我们公司咨询,我们会告诉客户这笔钱是第三方企业要用,由天亿公司做担保,如果第三方企业不能偿还借款,由天亿公司负责偿还。我经手具体多少笔我不清楚,大概是182万元,合同上写有铼威煤化的都是我经办的。我将从客户手中的钱全部用于偿还我个人的债务了,我害怕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我从河南老家朋友杜某乙手中借了182万元,偿还全部债务,包括从客户手上非法吸收的165万元也全部还给了客户,之后把天亿公司交给史某甲管理。史某甲和我签的有一个协议,内容大概是我负责天亿公司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史某甲无关,一切责任由李某甲、罗某甲承担,在公司变更期间的法律责任也由李某甲、罗某甲承担。客户到我公司投资,资金流转是客户通过POS机或者网上银行转账把钱转到我个人的兴业银行卡里,在我经营期间卡在我自己手里,资金用于公司日常开销了。我的兴业银行卡号622908513297678910,户名李某甲。马某甲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3月10日在库尔勒时光广告上看到天亿公司招聘会计的广告,当时任公司副经理的史某甲对我面试,然后聘我为会计。李某甲要撤资回内地,于2014年3月28日在库尔勒晚报刊登减资公告。天亿公司开展的只有第三方担保业务,也就是出借方将钱通过天亿公司担保借钱给吉祥珠宝。出借方都是不特定群众,出借人刷POS机或者银行转账将钱先转入史某甲的兴业银行卡上,然后天亿公司再把这些钱转到吉祥珠宝的账上,这些都是我具体操作,就是从史某甲的兴业银行卡上转款到杜某乙的建设银行卡里。杜某乙是洛阳太和集团董事长,吉祥珠宝属于洛阳太和集团的下属公司。投资回报率是按借款时间和借款金额划分的,借款2-9万元,三个月的收益为1.2%,六个月的收益为1.25%,一年收益为1.3%;借款10-29万元,三个月收益为1.3%,六个月收益为1.35%,一年收益为1.4%;借款50万元以上,三个月收益为1.5%,六个月收益为1.52%,一年收益为1.55%。每个月的收益都会按时给出借人,是���过网上银行从史某甲的银行卡转到出借人的卡里。我听说在我来之前天亿公司在时光广告上打过广告,做过宣传,所以社会上有闲钱的人才会来到公司放款以此来获得收益。天亿公司估计有100多笔借款担保业务,我任会计后,天亿公司大约做了70多笔借款担保业务。韩某甲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9月通过朋友介绍到天亿公司的,当时是天亿公司的史某甲招聘面试我做业务员的。天亿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第三方业务,我把客户带来,剩下的由会计和客户之间完成,怎么操作的不清楚。同时陈述业务开展情况与马某甲证言一致。杜某乙证言证实,我的工作单位是河南承宇吉祥珠宝公司。2014年4月李某甲告诉我,他在新疆库尔勒开了天亿公司,公司效益不好,亏本了,找我借了182万。我通过白某甲知道天亿公司的。我给白某甲说我在河南开公司需要钱,让白某甲帮我想办法,��某甲说库尔勒天亿公司可以借到钱,我就答应了。我在河南那边有翡翠加工厂,每天投入很大,需要用钱,天亿公司的人去我的翡翠加工厂看过,觉得有实力才把钱借给我。我公司的会计每个月会和天亿公司的会计对账,我公司按月按照借款额的0.3%支付手续费给天亿公司。天亿公司的钱从哪来的我不清楚。我从天亿公司前后借了1230万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之前借的还了一部分,后来还有一千多万元,在公安机关查封天亿公司后退还给了天亿公司。白某甲证言证实,我是新疆承宇吉祥珠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洛阳吉祥珠宝公司找天亿公司借钱,天亿公司说有钱可以借,但是钱怎么来的洛阳吉祥珠宝公司不知道,后来我听说天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封了。漆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我在天亿公司以我妈代某的名义投资了2万元,期限3个月,2014年6月18日至同年9月18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24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1976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4万元,期限6个月,2014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1日,借款月利率1.25%,扣除一个月收益5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39500元。收到过2个月利息,每个月50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谢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2万元,期限3个月,2014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24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1976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3个月,2014年6月5日至同年9月5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一个月收益13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98700元。我是通过朋友侯某甲介���知道的天亿公司,侯某甲是天亿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6月5日,她带我到天亿公司办理了借款。杨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3个月,2014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16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一个月收益13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98700元。收到过2个月利息,每个月1300元。同年5月21日我又在天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3万元,期限3个月,2014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16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36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29640元。收到过2个月利息,每个月360元。我妹妹杨某乙在天亿公司上班,通过我妹妹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杨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30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3个月,借款月利率1.3%。扣除一个月收益13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98700元。收到过3个月利息,每个月收1300元。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1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4日,借款月利率1.4%,扣除一个月收益154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108460元。收到过3个月利息,每个月收154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刘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5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6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49400元。收到过两个月利息,每个月60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22)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6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7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6日至同年8月6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84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69160元。同年5月29日我又投资了2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240元,实际给天���公司支付了19760元。我和天亿公司业务员韩某甲认识,是她介绍我到天亿公司来投资。(23)杜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1.4%,扣除一个月收益14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98600元。我在天亿公司当保洁员,就投资了。(24)徐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6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26日至同年8月26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72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59280元。我还以我老婆施某甲的名字在天亿公司投资了5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6月23日至同年9月23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6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4940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25)施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15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2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15日至同年8月15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24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19760元。收到过2个月利息,每个月24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26)马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天亿公司出纳,我姐姐刘某丁投资了5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一个月收益6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49400元。(27)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4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一个月收益52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3948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28)卢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21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3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21日至同年7月21日,借款月利率1.4%,扣除第一个月收益42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295800元。每个月利息4200元,收了三个月。我是通过朋友介绍��道的天亿公司。(29)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5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50万元,期限六个月,2014年5月5日至同年11月5日,借款月利率1.52%,扣除第一个月收益76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492400元。收到过两个月利息,每个月760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30)吕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28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4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28日至同年7月28日,借款月利率1.2%,扣除第一个月收益48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39520元。收了3个月利息。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31)齐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6月5日至同年9月5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第一个月收益13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98700元。收了1个月利息。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32)阙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16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第一个月收益130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98700元。每个月1300元利息,收了两个月利息。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33)洪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3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第一个月收益39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2961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34)左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4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借款月利率1.3%,扣除第一个月收益520元,实际给天亿公司支付了39480元。收到过一个月的利息52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35)薛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23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23日至���年7月23日,借款月利率1.3%,当月发了收益1300元。同年4月29日又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29日至同年7月29日,借款月利率1.3%,当月发了收益1300元。同年5月8日我弟弟薛某乙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5月8日至同年8月8日,借款月利率1.3%,当月发了收益1300元。我是2014年3月4日去天亿公司上班,每个月都要有业绩,当时就把我妈妈李清梅和弟弟薛某乙的钱投资进去了。(36)张某乙证实,2014年年初其出门散步,刚好看到天亿公司,进门咨询投资业务,天亿公司承诺如果借款到期不还,天亿公司将会代偿,就毫不犹豫的投资了3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2%,月息360元,已收二个月利息共720元。之后又投资2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2%,月息240元,已收一个月利息240元。(37)刘某戊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看时光广告后,到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上班,于6月份向公司投资了4万元,公司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2%,借款期限3个月,已收到一个月利息480元。(38)杨某丁证实,2014年5月26日其通过韩某甲在天亿公司投资了50万元,公司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在三日内代偿,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两个月利息15000元。(39)李某乙证实,其与天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某甲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便将15万元交公司放贷,月利率1.3%,放贷三个月,收到第一笔利息是1950元。(40)胡某甲证实,2014年6月10日其通过陈某乙得知天亿公司可办理投资担保业务,便投入10万元。公司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3%,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利息1300元。(41)姜某甲证实,2014年4月其经朋友杜某丙介绍来���天亿投资担保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情况较好,回款较快,其先后在公司投资了2万、10万,其父姜遂协也投资了10万。(42)郑某甲证实,2014年6月其与老乡史某甲相聚,得知天亿公司提供担保业务,便在该公司放款30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人到时不还,天亿公司承担债务。月利率1.4%,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七天利息980元。(43)涂某甲证实,2014年6月其与史某甲偶遇,得知天亿公司可办理担保业务,于是便放款2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方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2%,每月支付24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一个月利息。(44)贾某甲证实,2014年4月其与老乡史某甲相聚,得知天亿公司可办理担保业务,于是便放款10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方张某甲君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3%,每月支付13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三个月利息3900元��(45)史某乙证实,2014年5月其从妹妹史某甲处得知天亿公司可办理担保业务,于是便放款11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方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3%,每月支付143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两个月利息2860元。(46)王某丙证实,2014年5月17日其通过陈某乙得知其所在天亿公司可办理担保业务,于是便放款10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方末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3%,每月支付13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一个月利息。(47)黄某乙证实,其通过韩某甲得知其所在天亿公司可办理担保业务,于是便放款两笔,一笔5万元,另一笔3万元,月利率1.3%,月利率1.3%。公司承诺如借款方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借款期限一年,月息第一笔650元,第二笔390元,合计收取了利息2730元。(48)赵某乙证实,经朋友介绍,得知天亿公司可以提供投资担保业务,就借款6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方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2%,月息720元,已收利息1440元。(49)李某丙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可办理投资担保业务并且回报率很好,于是便放款20万元。天亿公司承诺,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投资期三个月,月利率1.3%,月息2600元,已收利息7800元。(50)尚某甲证实,2014年4月26日,其通过朋友介绍在天亿公司投资4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1.2%,共收取三次利息,总额1440元。(51)武某甲证实,其在天亿担保公司投资10万元,月息1.3%,已收息1300元。(52)黄某甲证实,其经朋友介绍,得知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并且收益很好,便出借10万元。天亿公司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还将代偿。期限6个月,月利率1.35%,月息1350元,已收到利息2700元。(53)周某甲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漆欣了解到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10万元。天亿公司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还将代偿。期限3个月,月利率1.3%,已收利息2600元。(54)申某甲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张保利了解到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10万元。天亿公司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还将代偿。期限3个月,月利率1.3%,已收利息2600元。(55)朱某甲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张保利了解到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12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l.3%,已收利息3120元。(56)杨某丙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徐某甲了解到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2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2%,已收利息480元。(57)何某甲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张保利了解到新疆天亿投���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2万元。存放一年,月利率1.3%,已收利息520元。(58)黄某丙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张保利了解到新疆天亿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2万元。月利率1.2%,已收利息480元。(59)叶某甲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天亿公司业务员西门了解到该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10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投资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3%,每月利息1300元,已收利息2600元。(60)杨某戊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天亿公司业务员西门了解到该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20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投资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3%,每月利息2600元,已收利息5200元。(61)杨某己证实,其通过天亿公司韩某甲了解到该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2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投资期限一年,月利率1.3%,每月利息260元,已收到2个月利息。(62)陈某丙证实,其通过陈忠群介绍了解到天亿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投资10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投资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3%,每月利息1300元,已收到一个月利息。(63)李某丁证实,2014年3月其从朋友史某甲处得知天亿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放款5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2%,每月利息600元。(64)韩某甲证实,2014年3月其从朋友史某甲处得知天亿公司提供投资担保业务,便放款3万元。公司承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天亿公司将代偿。月利率1.2%,每月利息360元。(65)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我在天亿公司投资了10万元,期限三个月,2014年6月14日至同年9月14日,借款���利率1.3%,扣除一个月收益520元,实际支付98700元。收到过一个月利息130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的天亿公司。(66)沈某丙证实,其经朋友介绍,在天亿公司投资15万元,期间2014年6月23日至同年9月23日,月利率1.3%,合同号20140165。(67)杨某庚证实,2014年6月其通过对公司的了解,在天亿公司投资两笔,第一笔2万元,第二笔3万元,期限三个月,利率1.2%,公司承诺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天亿公司代偿。合计收到利息600元。(68)马某甲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漆欣了解天亿公司可以做担保业务,在天亿公司投资32万元,利率1.5%,期限一年,收利息9600元。(69)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据、借款结清证明及通联支付POS签购单证实,被害人分别签订67份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月利率,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后被害人实际支付金额��并约定保证人为天亿公司,与上述各被害人陈述相吻合。其中张某丁借款担保合同证实,2014年4月27日张某丁与张某甲君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天亿民借字第(2014)00116号,保证人天亿公司,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27日至同年7月27日,借款月利率1.3%,实际出借款项98700元。田某丁借款担保合同证实,2014年5月29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天亿民借字第(2014)00143号,保证人天亿公司,借款金额7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借款月利率1.2%。(70)被告人史某甲供述证实,天亿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与营业执照一致。我们开办的这些业务只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没有别的手续。2014年3月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不想干了,准备让我接手天亿公司。2014年4月初我接受公司,成为负责人。2014年6月11日,因公司要变更法人,李某甲撤资两��万元,现在的注册资本金为一千万元,李某甲和我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是李某甲负责天亿公司期间的的一切法律责任与我无关,一切责任由李某甲、罗某甲承担,在公司变更期间的法律责任也由李某甲、罗某甲承担。公司会计是马某甲,出纳是陈雪,业务员有韩某甲、邹某丁、杜某丁、杨某乙等人。2014年4月之前李某甲负责期间的情况我不清楚,2014年4月我接手之后的经营模式是由业务员出去发展客户,这些客户也都是我们业务员的家人或者亲戚,我们会告诉客户这笔钱是第三方企业要用,由天亿公司担保,如果第三方企业不能偿还借款,由天亿公司负责偿还。客户同意借款后,天亿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时间里偿还本息,根据合同上约定的金额再减去客户当月的收益来收取资金,客户通过POS机或者网上银行转账把钱转到我的兴业银行卡里,��一过程是由会计马某甲操作的,我的兴业银行卡号是622908513299402319。库尔勒承宇吉祥珠宝公司的白某甲找到我说洛阳承宇吉祥珠宝公司要用钱,能不能从天亿公司借些钱,我去河南实地看了一下,觉得这个公司很有实力,就同意借钱了。天亿公司将从客户手上收取的资金打入杜某乙的卡上,杜某乙的卡在吉祥珠宝会计王某丁手中,他们拿这些钱干什么了我不清楚。吉祥珠宝的会计王某丁每个月17号和天亿公司会计马某甲对账,将本月到期的合同以及当月客户的收益打到我的个人账户,我们再根据合同的放款金额将客户当月的收益打到客户的卡上。借款2-9万元,三个月的收益为1.2%,六个月的收益为1.25%,一年收益为1.3%;借款10-29万元,三个月收益为1.3%,六个月收益为1.35%,一年收益为1.4%;借款50万元以上,三个月收益为1.5%,六个月收益为1.52%,一年收益为1.55%。天亿公司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由借款方吉祥珠宝按月支付每笔借款的0.3%作为担保费。借款担保合同一式三份,客户手里留一份,天亿公司留两份。我接手天亿公司后,根据财务报表统计,一共发展了88笔业务,金额共计791.4万元,上述被害人都是我在天亿公司发展的业务。吉祥珠宝已将从天亿公司借的1202.9万元全部打过来,并且已经全部退还了被害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笔,共计624503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史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认定史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从其与李某甲签订协议的时间起算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认定的67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为史某甲实际接管公司后发展的业务,该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现所吸收资金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秀红审 判 员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周玉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宝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