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财保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俊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财保00004号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荣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颖,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申请人职工。被申请人:郑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郑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俊在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150740股(保全价值2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郑俊在常山县住房公积金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俊所有的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150740股(保全价值2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郑俊所有的常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