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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75号原告吕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杨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凤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