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75号原告吕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杨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凤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