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26号原告龙某。被告赵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并冻结被告赵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二、冻结被告赵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