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盘与被告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盘,谭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第37-3号原告刘盘,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坤,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盘与被告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盘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盘撤回对被告谭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共计2590元,由原告刘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