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耀远与朱建萍、朱秀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萍,朱秀文,陈素华,刘耀远,李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远。原审被告:李月萍。上诉人朱建萍、朱秀文、陈素华为与被上诉人刘耀远以及原审被告李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朱建萍、朱秀文、陈素华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建萍、朱秀文、陈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