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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莉娟与朱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莉娟,朱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43号原告:姜莉娟。被告:朱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莉娟诉被告朱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