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俊武与伊景辉、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武,伊景辉,程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杨俊武,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伊景辉,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程艳萍,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杨俊武与被告伊景辉、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武、被告伊景辉、程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俊武诉称,伊景辉与程艳萍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因还他人借款,向其借款32万元,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伊景辉、程艳萍偿还借款3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伊景辉、程艳萍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偿还能力。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杨俊武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杨俊武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伊景辉、程艳萍因还他人借款,于2014年1月20日向杨俊武借款32万元。被告伊景辉、程艳萍对杨俊武举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伊景辉、程艳萍对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杨俊武所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伊景辉与程艳萍系夫妻关系。杨俊武与伊景辉、程艳萍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20日,伊景辉、程艳萍因偿还他人借款,向杨俊武借款32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伊景辉、程艳萍向杨俊武出具借条一份。杨俊武于2015年7月份开始多次向伊景辉、程艳萍索要欠款未给付。本院认为,伊景辉、程艳萍给杨俊武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杨俊武与伊景辉、程艳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俊武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伊景辉、程艳萍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杨俊武给付借款违约责任。故杨俊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景辉、程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俊武借款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伊景辉、程艳萍负担。原告杨俊武已交纳,被告伊景辉、程艳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俊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亚娇盛存 微信公众号“”